實際法律面,要如何評價中國國民黨政府49年來台的作為?
即便當時,尚無一個集權式中央,不過為什麼好像不怎麼需要的感覺?
正面評價,等於承認武裝集團,可以用屠殺、暴力舉止,鎮壓台灣原地居民。
負面評價,
法律似乎無法擔負如此「政治」重任。大法官多次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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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點出發,為什麼滯台支那人那麼喜歡中國學生可知也。
自己都胡亂蠻橫來台灣的,「合法」的自己人來台,怎可能再予限制,更要多加福利其上阿。
中國學生不論意識多開明,面對視自己為1.自已人2.中國人之類的他者。
哪一種會比較樂意從而遊之呢?
而所謂的「社運圈」社運界社會學界,這樣的滯台支那人,或許也曾用過另個隱蔽的名稱:華人、華人民主同盟,之類的語詞概括。
華人民主同盟不都是如此的。
比喻來說,這種主中國人次台灣人的台灣籍人士有點像過於好客的主人。但其實是他想像的共同體不只台灣,台灣只是中國之一部之類的想像。
對比之下,從中國流亡海外或從港澳來的「華人民主同盟」(非台灣籍人),有些是接受了台獨(但不見得有國民黨鎮壓欺負台灣人的認識)、甚至充溢邊境各區獨立的想像,但他們年齡稍大,變化的速度,還不能稱得上激進。
島國前進諸君似乎還沈溺這類華人的想像當中,怎不令人擔憂呢?
有點像柯p之例。他做了什麼不滿意之事,「美好」的詮釋他。
比方他是為了騙票。
我也稱島國諸君是為了和中國人交往,共同抵禦外侮也。
如此酣睡而安心卻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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