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以兩種來說明
比方 體制內 體制外
黃國昌是法律人,島國前進於是一直搞「公投法」補正,
其他獨派看來,一點用都沒有,而且賦予島國,體制派,向體制靠攏的感覺。
跟他們相對的理當是「體制外」的派別,如取消中華民國,建立台灣國等。
因為不是依據憲法、法律,這種制度化管道,只有透過選舉,取得更強的政治力量,
才有比較可能實現。而此種理想與現實的距離,應該還有不小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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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news/detail/6f67ea78-5762-11e4-bba6-ef2804cba5a1/?uuid=6f67ea78-5762-11e4-bba6-ef2804cba5a1
在譬如上面連結吳介民的文章,
很多人都覺得一邊一國,台灣與中國當然是兩個國家。但憲法擺在那邊,
想要在憲法沒改前,對法律有所修正,大概只能提出上述見解。
『政府應修正兩岸關係條例,將「大陸地區」特殊化待遇取消,一律適用「境外」待遇,在此基礎上,再加上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安全」、「弱勢團體」、「弱勢產業」等環節,處理與中國的經濟關係。』
在很獨的人看來,一切打碎重做,革命不就得了,我覺得要照他們的作法,大概便很接近革命了,但主張或現在不得不這麼主張的體制內的改革者比例也不少。
當然無法推測他們的真意,其實有定見是一回事,要做的時候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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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是法律位階。
服貿只是依ECFA制定出來的行政命令位階的東西。
http://www.epochtimes.com/gb/14/9/21/n4253935.htm
李江琳的文章
當年入藏和製定西藏政策,鄧小平是一個主要操盤手。中英談判和香港回歸,“宜粗不宜細”的“小平風格“清晰可見。協議越簡單、越模糊越好,以便為日後留下操弄的空間。一國兩製到底是什麼規定,權力如何劃分,權益如何保障,衝突如何裁定,鄧小平不要英國式的詳盡規定。他答應香港人民一國兩制,“舞照跳馬照跑”五十年不變,“港人治港”,卻並沒有說明只有“愛港愛國”的港人才可以治港,更沒有規定誰來確定此人是不是愛港,是不是愛國,萬一愛港和愛國矛盾的時候怎麼辦呢?只要誰愛誰不愛由中央政府說了算,再漂亮的承諾隨時都可能消失無踪的。西藏已有前車之鑑。
ECFA也是一個簡單、模糊的綱領性質的法律文件,而服貿則有包山包海的細節內容,
而我國的制度對法律的通過,有國會三讀的程序。
命令只需要送立法院備查,超過30日,可以即刻生效。
還好有朝野協商。
好比一條空白支票,在決定要不要通過空白支票的時候,有審、激辯,但沒有用啊。藍軍多數,而且你怎麼反對一個不知具體內容的東西呢?
結果,具體內容來了(命令位階),我們的規定居然是:不用審查。
所以,兩岸監督條例的要求是必須且正當的。
一直有一種,體制內跟體制外衝動不協調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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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個有兩種論述的是「台灣定位」
未定論或美軍事佔領
或另一種,民進黨主張的中華民國領有
感覺上同一脈絡,不同現實,的不同主張
比方,民進黨是為了進入「體制」,在黨國還是凌駕在教育、文化等領域,
擁有絕對話語權的情勢下,採用中華民國體制,以此轉進
但另一種主張是無黨無派者所主張,他們不在體制內,
故可以更參酌國際法來主張他們的學理見解,
https://www.facebook.com/kuocheng.chang?fref=nf
張雜魚
https://www.facebook.com/IndependentGuts/photos/a.432311403556330.1073741828.395945433859594/645801485540653/?type=1
台灣主權怎麼論
隨意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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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理主權地位的論點主要有這幾種,注意以下都是談「
【台灣主權未定論】(獨派的主要論點)
【台灣主權屬於中國】(統派的論點)
【台灣主權屬於美國A】(美屬派,台灣民政府的論點,提
【台灣主權屬於美國B】(建州派,主張在法理美佔下走向
【台灣主權屬於美國C】(探討二戰後的軍事佔領所遺留問
【台灣主權屬於日本天皇】(日屬派、台灣民政府變體的論
【台灣等於中華民國,台灣已是主權獨立國家】(主流論點
直接先說我的看法,我個人是主要支持台灣(法理)主權未
而上述不論是中屬、美屬、建州還是日屬,對我來說都是統
接下來我簡單介紹各種論點:
1)首先最主流的【台灣等於中華民國,台灣已是主權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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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主權屬於日本天皇】,這論點的主軸是圍繞在日
http://ppt.cc/KZX-
所以我真的超度濫【台灣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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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灣主權屬於美國,提倡美屬台灣群島】,此美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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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灣主權屬於美國,在美國軍事政府佔領權下走向成
這裡面的基礎論點,研究的是台灣在二戰後的主權雖然被日
那為何是中華民國政府來台接收?是因為美國總統於 1945 年 8 月 17 日核准,並於 1945 年 9 月 2 日由聯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佈的《第一號一般指令》
或許,在這個美國暫時擁有主要佔領權的階段之後,美國會
我們還是要記住,上述談的都只是「法理上」的問題,但「
以上論點的部分是相當符合國際法規則的,而我也支持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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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這麼扎實的理論下仍有誤區,也就是我跟其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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