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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兩種

經常觀察到兩種以上路線

大致以兩種來說明


比方 體制內 體制外

黃國昌是法律人,島國前進於是一直搞「公投法」補正,

其他獨派看來,一點用都沒有,而且賦予島國,體制派,向體制靠攏的感覺。


跟他們相對的理當是「體制外」的派別,如取消中華民國,建立台灣國等。
因為不是依據憲法、法律,這種制度化管道,只有透過選舉,取得更強的政治力量,
才有比較可能實現。而此種理想與現實的距離,應該還有不小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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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news/detail/6f67ea78-5762-11e4-bba6-ef2804cba5a1/?uuid=6f67ea78-5762-11e4-bba6-ef2804cba5a1

在譬如上面連結吳介民的文章,

很多人都覺得一邊一國,台灣與中國當然是兩個國家。但憲法擺在那邊,
想要在憲法沒改前,對法律有所修正,大概只能提出上述見解。

『政府應修正兩岸關係條例,將「大陸地區」特殊化待遇取消,一律適用「境外」待遇,在此基礎上,再加上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安全」、「弱勢團體」、「弱勢產業」等環節,處理與中國的經濟關係。』
在很獨的人看來,一切打碎重做,革命不就得了,我覺得要照他們的作法,大概便很接近革命了,但主張或現在不得不這麼主張的體制內的改革者比例也不少。
當然無法推測他們的真意,其實有定見是一回事,要做的時候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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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是法律位階。
服貿只是依ECFA制定出來的行政命令位階的東西。

http://www.epochtimes.com/gb/14/9/21/n4253935.htm
李江琳的文章

當年入藏和製定西藏政策,鄧小平是一個主要操盤手。中英談判和香港回歸,“宜粗不宜細”的“小平風格“清晰可見。協議越簡單、越模糊越好,以便為日後留下操弄的空間。一國兩製到底是什麼規定,權力如何劃分,權益如何保障,衝突如何裁定,鄧小平不要英國式的詳盡規定。他答應香港人民一國兩制,“舞照跳馬照跑”五十年不變,“港人治港”,卻並沒有說明只有“愛港愛國”的港人才可以治港,更沒有規定誰來確定此人是不是愛港,是不是愛國,萬一愛港和愛國矛盾的時候怎麼辦呢?只要誰愛誰不愛由中央政府說了算,再漂亮的承諾隨時都可能消失無踪的。西藏已有前車之鑑。


ECFA也是一個簡單、模糊的綱領性質的法律文件,而服貿則有包山包海的細節內容,

而我國的制度對法律的通過,有國會三讀的程序。
命令只需要送立法院備查,超過30日,可以即刻生效。
還好有朝野協商。

好比一條空白支票,在決定要不要通過空白支票的時候,有審、激辯,但沒有用啊。藍軍多數,而且你怎麼反對一個不知具體內容的東西呢?


結果,具體內容來了(命令位階),我們的規定居然是:不用審查。


所以,兩岸監督條例的要求是必須且正當的。


一直有一種,體制內跟體制外衝動不協調的感覺。


...............

另個有兩種論述的是「台灣定位」

未定論或美軍事佔領

或另一種,民進黨主張的中華民國領有


感覺上同一脈絡,不同現實,的不同主張

比方,民進黨是為了進入「體制」,在黨國還是凌駕在教育、文化等領域,
擁有絕對話語權的情勢下,採用中華民國體制,以此轉進

但另一種主張是無黨無派者所主張,他們不在體制內,
故可以更參酌國際法來主張他們的學理見解,


https://www.facebook.com/kuocheng.chang?fref=nf
張雜魚

https://www.facebook.com/IndependentGuts/photos/a.432311403556330.1073741828.395945433859594/645801485540653/?type=1

台灣主權怎麼論
隨意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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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理主權地位的論點主要有這幾種,注意以下都是談「法理」的角度:
【台灣主權未定論】(獨派的主要論點)
【台灣主權屬於中國】(統派的論點)
【台灣主權屬於美國A】(美屬派,台灣民政府的論點,提倡美屬台灣群島)
【台灣主權屬於美國B】(建州派,主張在法理美佔下走向現實的美國新的一州)
【台灣主權屬於美國C】(探討二戰後的軍事佔領所遺留問題,從美佔下獨立建國派)
【台灣主權屬於日本天皇】(日屬派、台灣民政府變體的論點)
【台灣等於中華民國,台灣已是主權獨立國家】(主流論點
 
直接先說我的看法,我個人是主要支持台灣(法理)主權未定論,但同時同意台灣(法理)主權仍〝暫時〞屬於二戰後的主要佔領權國之美國軍事政府的懸而未解。看到這答案,你應該會想說,靠~這是什麼鬼東西!?嗯,我後面會做解釋。
 
而上述不論是中屬、美屬、建州還是日屬,對我來說都是統派(跟中國統一、跟美國統一、跟日本統一),但台灣民政府騙的是獨派的人,只能跟大家呼籲,不要因為對中國的反感而走向奇怪的捷徑,寄託在由別人拯救的幻夢上。
 
接下來我簡單介紹各種論點:
1)首先最主流的【台灣等於中華民國,台灣已是主權獨立國家】,這論點其中的邏輯矛盾跟謬誤,在《台灣獨立入門理論懶人包》已經提到非常多,我就不多贅述,但要強調,這個理論是相當迷人的,但這只是阿Q的精神勝利法、自我催眠而忽視台灣在國際處境的艱困危險。
 

 
2)【台灣主權屬於日本天皇】,這論點的主軸是圍繞在日本天皇的君權不受法律條約所改動,日本天皇對其子民及領土有不可分割的君主義務,然後無視舊金山和約卻談萬國公法,blabla一堆,這個講法真的很瞎,但台灣民政府的傳道者(這詞可不是諷刺,因為主張者之一是楊以仁〝牧師〞)擅長把事情複雜化跟建立一套似是而非的理論,讓一般人闖進迷宮,因為不懂所以相信,於是藉此斂財,而且其理論中對台灣住民進行分等,已經是違反人權價值的種族主義之延伸。(對此有興趣的,本站在網誌的部分有一篇跟【台灣民政府】信徒吵架的文)
http://ppt.cc/KZX-
所以我真的超度濫【台灣民政府】。
 

 
3)【台灣主權屬於美國,提倡美屬台灣群島】,此美屬的基礎論點被台灣民政府加以濫用跟扭曲解釋,同樣如上,何必探討斂財組織講了哪些道理,浪費時間。
 

 
4)【台灣主權屬於美國,在美國軍事政府佔領權下走向成為美國之一州,或是走向美國輔導台灣獨立建國】,這個論點是我需要特別說明的部分。
 
這裡面的基礎論點,研究的是台灣在二戰後的主權雖然被日本所放棄但是卻沒有移轉給誰(依據舊金山和約),台灣的法理主權在未決定歸屬之前,仍〝暫時〞屬於主要佔領權國,也就是打勝仗的盟軍統帥的美國(主要佔領權不等於主權,只是因為美國是主要的戰勝國,所以對戰爭後尚未決定歸屬的前殖民地做出主權移轉之前,有主要佔領權)。
 
那為何是中華民國政府來台接收?是因為美國總統於 1945 年 8 月 17 日核准,並於 1945 年 9 月 2 日由聯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佈的《第一號一般指令》(General Order No.1 ):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 「滿州除外的中國、台灣和澎湖、北緯十六度以北的法屬越南的日本全部之陸海空軍以及輔助部隊,應向蔣介石投降。」請注意,這裡只是〝接受投降〞而非取得領土,因為領土的歸屬需要透過戰後和平協議白紙黑字的明文來處置。換言之,中華民國軍隊或蔣介石,在這裡,體制上是接受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甚至於美國總統的命令行事。 
 
或許,在這個美國暫時擁有主要佔領權的階段之後,美國會依據開羅公報的聯盟(酬庸分贓)精神同意將台灣主權分給中華民國,但是中國在隨後的內戰局勢卻一舉推翻了這個可能性,以美國為首的自由世界體系並不希望共產世界擴張,若同意台灣屬於中國,那將很可能就等同於送台灣給共產中國,所以1951年正式簽訂的舊金山和約,其關係到台灣的部分,答案是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卻沒有繼續說那誰接受了台灣的主權,於是台灣主權懸而未解,而美國所暫時擁有的主要佔領權也沒有後續的下落,成為隱而不答的潛規則
 
我們還是要記住,上述談的都只是「法理上」的問題,但「現實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雖然缺乏統治台灣的正當性,但卻在美國默許下成為對共產世界的前線,目前仍然實質控管著台灣。
 
以上論點的部分是相當符合國際法規則的,而我也支持這部分的論點,對於這有興趣深入的朋友可以看雲程的這篇整理文章:
http://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031009.htm
 
但是在這麼扎實的理論下仍有誤區,也就是我跟其後主張【建州】或是【美佔輔導下獨立建國】兩派有最大不同見解的地方,就是我並不樂觀相信美國,所以我不認為上述兩種方法可行。於是我會在此認識的基礎下,回歸到台灣主權未定論,因為美國雖然擁有暫時的主要佔領權,但美國對此一直在裝死,所以要謀求台灣主權問題之解決,只有自己的國家自己建立,透過住民自決的公投方式來強迫主權狀態的承認或改變,事在人為。(欸~好像一下跳到結論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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