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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1007

今天上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之類的法律

四個小標題

好像稱款或項

前二以血統

後二以居住地

第二項的定義是,父母都是大陸地區人民的後代。


稱大陸地區人民。


所以純種的外省人,法律上現在還是「大陸地區人民」呢。


你們自稱是中國人好像也沒啥不對,如果是這樣自稱的話。


那我們珍重再見好不好啊,你去,我不挽留。就這樣。


其他的,一起打造新的台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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