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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1007
今天上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之類的法律
四個小標題
好像稱款或項
前二以血統
後二以居住地
第二項的定義是,父母都是大陸地區人民的後代。
稱大陸地區人民。
所以純種的外省人,法律上現在還是「大陸地區人民」呢。
你們自稱是中國人好像也沒啥不對,如果是這樣自稱的話。
那我們珍重再見好不好啊,你去,我不挽留。就這樣。
其他的,一起打造新的台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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