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小熊維尼系列(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19504596.A.3D7.html

陳妙婷的PO文表示,「國小時我被兩個男同學推到牆角亂摸女性生理器官,事後泣訴導師 被說『不要亂講話,一定是在玩,你想太多!誰叫你裙子穿短(及膝)!』」沒想到7年 後她參與學運,又遭到一樣的待遇。她強調,「沒有被性騷擾、性侵過的人,壓根不會懂 性犯罪對被害者是多麼嚴重的心理傷害。


-

我想做的是反論


性慾 性別是社會建構的


比方一個單親家庭 女嬰由父親養大 在地下室裡 不跟外人接觸

這小女孩長大後 會有羞恥 倫理的觀念嗎 即使跟父親生下小孩 也不會有亂倫的概念

何況是性騷擾 


必須是國家社會力量介入 家庭教養  主導"社會化"  羞恥感才會跑出來


可以說兩性之間本來固無性別之分  文明化的社會根據生理特質 僵硬的刻劃成 兩性




我五六歲的時候 午休時偷親了個女生的臉頰 一下這種事如何評價?

那時候我感到很多道德壓力 絕不能再犯的想法念頭 直接強壓我心頭

=


又比方非洲土著 大概一生都沒穿什麼衣物在身上
甚至女子也大方露出雙乳


若一非洲土女在青春期的一半 才到所謂的文明社會走上一遭 或唸書
他的"羞恥感"又會怎麼樣突然橫生?


你說你國小的時候很有羞恥感 但同學男生並無
有時候是你國小的時候只感覺遭受"暴力" 過了青春期 才把性暴力的性字補了上去


又,為什麼一旦性徵起,性羞恥就要這麼強暴的硬灌到這些女人身上?
這不也是一種父權結構的壓迫嗎?

錯打著女性性自主旗號的父權壓迫.

--
--

以下說的只憑印象 或許有誤

有人評價這些個"性騷擾"的立法 出於中產菁英女性的自覺

他們可能在生活職場升遷裡頭 遭遇很多 權力不平等的關係,連結到性

就是性的騷擾 侵犯.意思都是年長男性擔任老闆 長官的職位 藉著權勢從性 金錢進行對女性的剝削掠奪,逐漸有這些立法

-

由於陳為廷事件的定性還不精確,我只能說說對於性騷擾上綱化的負面影響

那就是  本來是中產菁英女性的自覺反應VS 父權社會權勢

(感於父權體制權力不平等狀態的中產女性,立的這種把權力從男人那裏奪回來的法
適用在無權無勢,單純慾望不知何處可洩之年輕男性<--不是說陳為廷,我不知他是不是,我指的是某類型的人,或許包括我在內的一類群體)

但這個事件 連結到我的部分是"青年 青少年男性情慾"的問題啊

不要說陳為廷 隨便一個高中生也可能做了那種的違法舉動 也就是犯了性騷擾防治的條例

因為這個條例對女性是佔盡優勢的  只要女生說有就有啊

且不說這,


難道青年男性的情慾問題  很被重視了嗎  根本沒有啊


然後把這些人說成變態  這又是什麼妖魔鬼怪啊

就算不只一兩次又如何,矯正到"正常"是建立在"不匱乏"的基礎上


如果你依舊匱乏,那這種矯正,只怕還是一種有壓迫性質的強制禁令罷了

但有可能讓匱乏不在嗎  居然連性產業都遮遮掩掩  法令在那邊 不辦就是不辦






我一直覺得我是一個憋尿的人

這裡的法令是說 我們不能上廁所 不能便溺 除非你如何如何  
如何如何是什麼呢  一個是符合社會的要求 亦即女性眼光的要求 你被選上

被那些個異性戀女性  選上 青睞,  然後情慾始~~也終於找到出口




其二,你有兩隻手.但這種方式 單純只是執行  只會摧毀人.只以你回家打手槍啊 回應這些人

這個社會就是王八蛋


所以我對因有不準便溺(情慾的出口在哪是什麼?哪裡有這種東西?)的規定,但需求最大也最無力追求的人群,
忍不住隨地便溺,也抱著同情的眼光  要嘛你好好的人 只是想跟女人做愛 就被當做病人, 這個社會對你說,你沒道理不能忍耐,只要你.....



-

我越來越能發現 族國 階級的存在  坐捷運 右邊幾個明顯是良好教育 公部門 甚至是法院

左邊是麥當勞小七打工族  穿著也是  那是什麼名牌  這是路邊三五百塊的外套

談的話題是  三千的演唱會 阿信的喉嚨根本爛之類的.

口音是微捲不捲標準音 鼻子是北方 膚色是白皙 身形瘦長

左邊的剛好是對照


附卡維波的文章:







性騷擾,不是太嚴重的侵犯行為。性騷擾的立法,更不應該將單純言語輕薄當作法律處罰對象,只應該針對肢體行為(這不是說沒有言語形式的性騷擾,只是說不應該立法入罪)。這是我和香港性學家吳敏倫多年前共同的意見。這些在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所出版的<性騷擾、性侵害之性解放>一書中就寫過詳盡的意見。目前性騷擾的法律採取了極端保護主義,需要被檢討。



目前對於校園性騷擾處置有時過度嚴厲,解聘以及其他學校也永不錄用,等於不給性騷擾者任何更新機會。比對於有犯罪前科的更生人都還要嚴厲。校園性騷擾的情境多樣不同,性騷擾者的認知與事後態度不同,不能一刀切的處理對待。
在性騷擾與性侵害的流行話語中,特別強調「慣犯」,就是性騷擾者會屢次再犯,無法改變,因此無法比照犯罪更生人,不但不准繼續從事高權力位置工作,還要繼續監督列管。因此即使某個老師教學認真、學問傑出、貢獻很大,也是無法原諒的。這個假定其實很有問題,如今看來社會並不認可,但是卻在壟斷立法的黑箱作業中,將這類性騷擾、性侵害的法規通過。


人說性騷擾的嚴重與否,要看被性騷擾當事人的心理感受,這種將主觀的「感覺不舒服程度」當作單一立法標準是最荒謬的。首先,合乎性騷擾的「不舒服」必須是性羞恥帶來的不舒服,而不是其他種類的不舒服(若是身體隱私或自主被冒犯,例如有被貶低失格感,但是卻無性羞恥,則屬於騷擾,而非性騷擾)。其次,這種性羞恥的不舒服感覺乃是性騷擾的必要判準,卻不是充分判準,亦即,若沒有不舒服,便不是性騷擾;若有不舒服,則可能是性騷擾,但是仍不必然就是性騷擾(必須檢視雙方互動交往的模式情境,因為不能排除被騷擾當事人的特殊心理)。此外,騷擾者的心理動機也應該納入評估,其行為應該有性意圖、滿足性慾;這個性意圖當然不是充分條件,但是是否為必要條件呢?這是有爭議的,特別是因為意圖難以認定,但是總的來說,作為必要條件較為合理。最後,當事人的不舒服也有程度之分,合理地對應著客觀的騷擾行為程度,立法目標只應針對那些合理地會造成較嚴重程度的行為,這箇中理由較為複雜,還請看書。


由於性的性別化,男人被男人或女人性騷擾,不同於女人被性騷擾。故而我曾主張性騷擾的立法保護對象只限女性,不受理男人被性騷擾。這也和「性自主」和「自主」的關係有關,首先,兩者是有區別的,例如,SM可以自主地放棄性自主。但是性自主和自主也有交疊,因此有些人(特別是男人)的性自主被違犯時,對此人而言就只是等於自主被違犯,其產生的都只是被貶低或被羞辱感,未必有性羞恥感(主要因為沒有相應的文化與言說)。但是女人的性自主被違犯時,往往還會產生性羞恥感,不同於單純的自主被違犯。當然,如果恐同文化開始表面化與大幅擴散,男人被男人性騷擾也可能會更多地產生性羞恥。無疑的,將男人被性騷擾也入法的舉措,反而強化了男人被騷擾時的性羞恥。(另外,關於男人被強姦的法律,應該不列在強姦法律中,而是其他諸如妨害自由罪或類似法律中。不過當年婦團與女性主義者匆匆地將男性也適用於性侵害法中,當時只有何春蕤提出反對,台灣同志團體受制於和婦團的友好關係與政治正確氛圍,只能噤聲)




之前曾有很危險的立法趨勢。據報載:立委主張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強制觸摸罪徒刑由二年以下提高為三年以下,對未滿十四歲之人犯強制觸摸罪,還要提高徒刑至五年以下,並將現行一律採告訴乃論,改為除對配偶犯之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之,須告訴乃論,其他一律為非告訴乃論。據說這是因為之前法院判決襲胸十秒、舌吻五秒無罪案例所引發。幸而這樣的立法提議後來沒有接續。但是利用特定案例產生的民粹情感,採極端保護主義,趁機嚴厲立法(往往未經公共審議,而是黑箱或少數壟斷)是此間常見的操作。



暴力比騷擾嚴重。性暴力中尤以國家性暴力為害最烈,例如將徵求援交信息者以兒少法29入罪、將貼色情圖片者以刑法235入罪、將性工作者以社維法入罪等等。特別是當前將兒童性交易改名的兒童「性剝削」法。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1201
性騷擾受害者的性解放
王顥中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