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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1日 星期四

六月十二十三

做考古題的時候,遇到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該如何解決? 
(A) 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B) 從父姓 
(C) 從母姓 
(D) 等子女成年後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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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59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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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A


想以後的事。


如果生二子女

依我跟老婆的約定,當然現在只有(我)


第一個抽籤、第二個從另一姓氏

(保守的我)又想到,如果一男一女,

是否男從我姓,女從老婆姓,家裡人不致反對呢


想太遠。不過這貌似相似的想法,一個頗理想;一個現實又鄙陋,結果可能相同。

過程卻未必有那麼美好。




重點是,遇不到跟我有這種想法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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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那明天要「應試作文」了,





又要言不由衷的寫些八股老調 幹...我寫不寫的出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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