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外行人談談釋字617....
話說很久很久以前我是性解放陣營的一名小嘍嘍
知道他們的主張,但囿於現實,難以弄清「理想」與「現實」的差距關係。
之後失學了一陣子,剛好那段有個釋字617
那些人跟天朝左派關係深刻....
對他們說的邊緣戰鬥--在ROC-TW這種社會氛圍下
那些主張都是邊緣再邊緣,我也不能體會人獸交有什麼「羞恥」或「厭惡」可言,
(現在到底是更容易接觸還是更難?)
時代真的有在動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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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了刑法跟行政法..
刑法235
行政法的關聯是:617解釋理由書有說,「判決」不能是「違憲審查」的客體。
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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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書局的事我記得
https://mocear.wordpress.com/2008/10/10/%E5%A4%9A%E6%95%B8%E6%84%8F%E8%A6%8B%E8%85%A6%E8%A2%8B%E8%A3%A1%E9%9D%A2%E8%A3%9D%E4%BB%80%E9%BA%BC%EF%BC%9F%E6%89%8B%E4%B8%8A%E5%8F%88%E5%9C%A8%E5%B9%B9%E4%BB%80%E9%BA%BC%EF%BC%9F%EF%BC%8D%EF%BC%8D/
所以...現在呢?我要考刑法的啊啊啊啊
那時候沒一點一絲毫的法學常識呢
釋字407,
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趕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這是為什麼許玉秀大法官說,407還比617進步)
「許玉秀說,本來聲請人希望得到更有利於性基本權保障的解釋,結果反而得到比之前的四○七號解釋更落後、充滿歧視的憲法解釋。」(摘自網頁)
617說了什麼呢?(紅色字是我在說話)
http://blog.udn.com/vchen123/619266
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關鍵見解:
(一) 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應以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前後矛盾)
大法官解釋的老套路,開宗明義先說「應」...「予以保障」,
事實上除了口頭的保障,後面都是「保障性多數的道德感情」。
(二) 限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區分為指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硬蕊」猥褻資訊或物品,及指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軟蕊」猥褻資訊或物品。 (再次嘗試替[猥褻]下定義,但又是徒勞)
(補充617內文:刑法二百三十五條推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性文化之描繪論述相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者為限(釋字407參照),其意義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能預見,並可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尚無違背。
(三) 立法者以維護社會風化作為之立法目的,應屬合憲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以刑罰作為限制猥褻出版品流通之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究竟是怎樣的邏輯思考,會推導出這樣的結論?)
1.「立法機關」如果,制定法律規範「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釋憲者原則應予尊重。
2.但為了貫徹憲法11條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除了「」外,仍要對性少數之言論自由,予以保障。
3.「」是什麼?「維護(性多數性價值秩序)所必要」,大法官於此迂迴了一下,從接下來的段落看來,這句話的意思就是,為了多數人的性道德情感,性少數的聲音給我消失吧。
4.當然,還分硬蕊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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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社論寫的不錯,在旺旺入主前。
2006.10.29 中國時報
釋憲未能如願同志仍須努力
中時社論
同志書店晶晶書庫挑戰刑法猥褻罪規定違憲,大法官日前做出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一方面低調認定刑法規定若以嚴格意義加以理解,並不違憲,另一方面則強調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需要,仍受憲法第十一條表述自由的保障。這是大法官繼十年前釋字第四 ○ 七號解釋首度詮釋「猥褻出版品」的憲法上定義之後,進一步探究「猥褻出版品」的刑法底線。十年時空流轉,大法官似乎有些進步,但是成績有限,看到了公權力壓抑社會次文化的問題所在,卻不能以坦然的態度提供足夠的憲法保障給予回應,令人失望。
又一個十年,我也DEALY太久。
一個釋字可以後十年的社會文化走向,
現在..?我感覺是,口頭上不講,但實際上內容很多啊....同志護家盟...BDSM第三性
有很多我已經不太懂那代表什麼意思了...
六一七號解釋進步之處有兩點,第一點在於大法官認識到猥褻出版品的限制問題,是社會多數的性價值秩序觀念與少數性文化族群的表達追求發生衝突所致,詮釋憲法必須掌握此項衝突之中誰應受到憲法何種程度的保障問題。第二點進步在於六一七號解釋釐清了四 ○ 七號解釋中一項容易引發的誤會,將具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出版品,完全排除於刑法第二三五條規定「猥褻品」的定義之外;而與四 ○ 七號解釋語焉不詳,令人難於分辨帶有猥褻成分的藝術、醫學或教育性出版品是否可稱為「猥褻品」,有所不同。然而,這兩點進步卻因為大法官未能正視三個問題而成績受限,大法官們殫精竭慮的結果顯然還有進步的空間。
該作者應不主張廢除刑法235,因為他認為617釐清407沒說清楚關於「猥褻品」的「定義」
大法官所沒有正視的第一個問題,是「猥褻品」的定義,不僅是多數與少數的觀念衝突,而且是多數用通過法律的手段「禁止」少數表達其不能為多數接受的「猥褻」意見或觀點,少數性文化族群的「猥褻表述」,被宣稱是與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衝突,究其實質,所謂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不過是特定時空條件中社會多數所形成的「性文化意見」而已。禁止猥褻品與禁止通姦或亂倫「行為」不同,猥褻品只是陳述表達,不是性文化行為。法律禁止猥褻品的本質,就是多數以法律禁止少數表達多數所不同意的觀點而已。為了保障青少年,為了維護拒絕接收閱聽的權利,法律可能用時間、地方、方法等條件「限制」猥褻品,卻不可根本禁絕「猥褻表述」在相互同意的成年少數性文化族群之間公開傳遞。這點其實涉及了言論自由最最核心的價值,如果多數只是因為多數,就有禁止少數觀點或意見表達的正當性,那麼如何說明在「猥褻表述」之外,多數不能用同樣的論理方式禁止少數發表並非「猥褻」的意見?又如何阻擋政府用違反多數性文化觀點做為理由來掩飾其禁止政治異議者的發言?
意思好像是,用政治異議者為例,強調保障少數言論自由的重要。
性多數可以禁止性少數的表達自由。那多數也可以以「法律」禁止少數意見的表達自由?
從此觀察,兩篇同樣認為刑法規定違憲的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似乎也分出了高下。措辭辛辣不為同僚留下任何餘地的許玉秀大法官,主張要以「人不得為性權利客體」的性價值觀做為管制性資訊的唯一目的。她提出人不能「性玩物化」的觀點,其實完全符合保障人性尊嚴的主流價值,但是,為了排除人成為性權利客體而進行的性資訊管制,恰恰仍是一種以多數的性文化觀點(人不能成為性玩物)來禁止少數觀點(人可以依其自願成為性玩物)的論述,也就不能脫離許大法官自認可以遠離的多數少數衝突陷阱。另一位不同意見的提出者林子儀大法官的論述,直指言論自由應受保障的憲法理由,避開了自我矛盾論述,更具說服力,也彰顯了這個憲法問題在社會倫理思辯上的難度。
許玉秀主訴:人性尊嚴。仍可能落入性多數可以禁止性少數的表意自由。
「人不能自願為性玩物」?跟BDSM衝突嗎?
多數的性文化觀點(人不能成為性玩物)來禁止少數觀點(人可以依其自願成為性玩物)的論述
人不得為性權利客體
多數大法官所沒有正視的第二個問題,是兩位不同意見者的共同質疑:以刑罰為手段來禁止「猥褻出版品」,包括將之視為可予沒收的違禁品,是一種錯置的立法選擇,不能符合比例原則(因為如許大法官所言,行政罰已經綽綽有餘),也忽略了社會多數對於少數性文化(或次文化)觀點不能容忍的程度。這恰恰是那句言論自由名句,「我不同意你的觀點,我誓死保護你表達觀點的權利」的嚴重逆反。林、許兩位大法官苦口婆心的提醒,不能撼動多數大法官的心意,具見言論自由觀念嚴重落差有待提升的程度。
第三個被忽略的問題,則是大法官嘗試給予「違禁猥褻品」定義,根本是個方法論上的錯誤,不但在理論上,嘗試定義違禁出版品的方法必然不能 避免 多數箝制少數觀點的陷阱,在實務運作上,也必然引進行政執法人員乃至司法審判人員在個案認定上次步定義的恣意!這個問題早就在許多司法使用類似錯誤方法給予解釋的國家發生,如今我國大法官依然不能免於步上重蹈覆轍的後塵,下次遇上相關的題目,大法官們值得在方法論上另闢蹊徑,或許才能得其正鵠。
違禁猥褻品:
因為他的定義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人羞恥或厭惡。
因為他的定義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人羞恥或厭惡。
認為人有「客觀」性慾模組,忽略了人人都是個別的啊,
你感到羞恥/厭惡,我不會啊。
「塑造成同一的人。」,這是老久以前的認同認知了,人所共知共聞
老人好像總認為大家都必須有這種默契,(整體、集權意識
我們都會想的一樣,我們都覺得那東西很「色」很如何如何
正因為我們不一定這麼想,人才「新生」了
而617恰恰試圖用「法律」去壓制那種「新生」
最後,寄語聲請解釋未能如願的聲請人,六一七號解釋改寫了刑法的定義,也重新爬梳了四 ○ 七號解釋的意涵,似乎可以試試再審,給予普通法院法官重新依據新的解釋審視案件的機會,司法需要憲政文化教育,更需要接受憲政文化教育的機會,多元文化社會之路,是要靠人走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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