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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6日 星期二

PART2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2728944.A.CE9.html


如果你有看過我之前寫的那篇有關臺澎法理地位的文章,
就不會問下面這三個問題。

※ 引述《godtone5566 (統神5566)》之銘言:
: 統神5566 來說一下自己簡單小小的見解
: 其實這邊有三個問題需要解決,而且我覺得影響這件事成敗以及正當性
: 一、如何證明台灣是託管地
: 這樣說好了
: 從舊金山和約僅有放棄主權
: 但重點是我們沒有明文被承認託管
: 台灣如何證明是被中華民國軍政府託管
: 或者中華民國政府託管
: 這邊其實牽涉很深,如果沒辦法例證這點
: 根本整個理論行不通。

蔣介石依一般命令第一號接受在臺澎日本軍人投降、接管台澎。

: 二、住民自決
: 另外,有關於住民自決,那是二戰後產品
: 現在適用性??

住民自決原則載明於聯合國憲章,適用性沒有問題。


: 用說我們少一個自決,在60-70年後補
: 可以這樣被補正嗎??
: 這邊疑義很大
: 三、中華民國正當性
: 其實理論有個嚴重缺陷
: 我們修過中華民國憲法
: 如果是選總統還好,可能依照託管地法律
: 賦予公民權選擇總統
: 但是,我們去修憲
: 修憲或許會被解釋為住民自決
: 承認中華民國的合法統治地位
: 我們其實已經自決過了
: 怎能在自決一次???

我騙你說你家是我家,
接著我讓你幫我修我帶來的破傢俱,
然後你家就真的變我家了?

這樣說得通嗎?你能接受嗎?

住民自決要發生住民自決的效力,
只有人民在做決定的時候很明確地知道自己在行使住民自決權時才有用。

如果一開始的名目根本不是住民自決,
並不能在事後賦予住民自決的效力。

如果有人選擇同意這樣的論述,
那就表示他們同意「就算決定是在被騙的情況下做出來的,還是有效」。

這些人要販賣刀劍、製作拐杖是他們的事,
真心爭取臺灣主權未來的人,可不能做這些事。

: ------------------------------------分隔線-------------------
: 上述理論很美好,很漂亮
: 但我也就從理論上就有缺失
: 現實上(拳頭)可能也會有疑慮
: 所以該如何解決與例證
: 我也不知道...
: 統神太神拉!!!RRRRRR






推 DRIariel:#1JSpNv3U 授權投降的是日本軍隊,不是日本領土(臺灣)   06/14 14:57
※ 編輯: TheRock (221.120.66.249), 06/14/2014 14:57:56
→ monica0812:看就知道肯定沒讀你的文,辛苦了                       06/14 15:12
推 jcrevecoeur:推 可是請問如何證明直系尊親屬是原臺澎住民?          06/14 15:53

日治時期的戶籍登記資料去戶政事務所可以調得到喔。 ^_^

推 song7775:是否有其他不用證明直系侵屬為原臺澎住民的做法?          06/14 16:10
→ song7775:                      親                               06/14 16:11

如果要一切合乎法理、避免住民自決的法律效力被挑戰的話,就必須做到這點。
如果投票決定的人不是合法選舉人,該次投票會失效的。

推 DRIariel:是說當年馬關割日 選回中國的人有要證明戶籍嗎?           06/14 16:11


那時候是直接在條約中載明如果清國人沒有在選擇國籍期間內離開臺澎,

就取得日本國籍並喪失清國人的身份。

所以是以「你有沒有搬離臺澎」來定你的國籍。
當然,只有清國人才受該條約選擇國籍規定的影響。

→ DRIariel:而且臺灣拖這麼久 都混血了 不能選效忠的國籍就好嗎@@a?   06/14 16:12

其實「混血過」的臺灣人民是在住民自決程序中參與範圍最廣的。

簡單地說:

 A:原臺澎住民:
      1945 年以前於臺澎出生、有戶籍,有日本國籍  可決定臺澎主權歸屬
                                                 不能決定金馬主權歸屬

 B:原台澎住民後代:
   直系血親尊親屬全部都是A                   可決定臺澎主權歸屬
                                                 不能決定金馬主權歸屬

 C:原中華民國國民:
      1945 年日本無條件投降以前有中華民國國籍    不能決定臺澎主權歸屬
                                                 若戶籍在金馬可決定金馬主權

  D:原中華民國國民後代:
      直系血親尊親屬全部都是B                   不能決定臺澎主權歸屬
                                                 若戶籍在金馬可決定金馬主權

 E:直系血親尊親屬中A及B各至少有一人         可決定臺澎主權
                                                 若戶籍在金馬可決定金馬主權


所以,單純就法理上來說,
其實所謂的芋頭番薯在住民自決的過程中會是參與範圍最大的。

至於「選擇效忠的國籍」,如果是住民自決建立新國家,
因為在住民自決(進國)程序還沒完成之前國家是不存在的,
所以法理上無權行使臺澎住民自決權的人除了中華民國之外,
並沒有其他國籍可以選擇。

無法參與臺澎住民自決的人,
可以在新國家成立後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中華民國不能阻止,感恩),
然後宣誓取得在臺澎成立的新國家的國籍。

這不是故意要割裂,而是要確保整個程序的合法性沒有任何瑕疵。

其實有不少人在看到這的區分的時候都會跳腳,
覺得自己明明這麼愛臺灣,把臺灣當自己的故鄉,
卻因為自己的爸媽、內外祖父母在 1945 年的時候不是住臺澎的日本人,
就不能參與臺澎的住民自決,感覺非常不公平。


但我舉個例子大家就知道為什麼必須這麼做:

假設今天有一個人到你爸的房子「借住」,
一借就借了七十年,連孫子都生了。
然後有一天你決定要把房子登記到自己名下時,
他的孫子跳出來說,你在移轉房子的時候,也要把他登記成房屋所有人。


這不是件很奇怪的事嗎?

房子本來就不是借住者的,不管他借住多久都不會是他的,
他也不會有資格或權利要求把他登記為房屋的所有人。

所以,在將你爸的房子登記到你名下的過程中,
借住者沒有權利要求把自己也登記為房屋所有人。

但等到房子登記到你名下之後,
借住者可以向你說他也想成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
而因為房子已經是你的了,
所以你可以決定也將借助者登記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


在上述的例子中,

「你爸」                         = 原臺澎住民

「你」              = 原直系血親尊親屬中有任何一個人是原
                                    臺澎住民的人

「借住者」                       = 原中華民國國民、
                                   直系血親尊親屬都是原中華民國國民的人

「房子登記到你名下」        = 臺澎依住民自決建國

「借住者表達成為房屋共有人的意願」= 表達成為臺澎新國家國民的意願

「你將借助者登記為房屋的共有人」 = 接納新國民


總之,雖然很殘酷,
但臺澎住民自決建國的本質是法律問題,不是情感問題,
所以不能因為你對臺澎有深厚的情感就主張自己有權參與臺澎主權的未來。

要不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也說他們對臺澎有深厚情感啊,
但你會同意讓他們參與決定臺澎主權的未來嗎?



最後要說一下......

基本上,
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對臺澎的認同度,
應該是不會輸給 1945 以後來臺澎的原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後代。

所以如果你是認同臺澎建國、反對被中國併吞的原中華民國國民的後代,
雖然你沒有辦法參與臺澎的住民自決公投,
但你應該不必擔心那些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會做出出賣臺灣的決定。

而只要你是真心愛臺灣的話,應該不必擔心會拿不到新國家的國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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