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的刑法老師上課時提到一些,讓我有別的反思
他說台灣每天大概要花六千萬以上做冤獄賠償,美國自己的統計是每七件死刑有一件是誤判
進入文明國家,人民把使用武力解決紛爭之權,交給國家。
人民除非遭遇立即的危險不可以濫用武力,都給國家了。
可是司法制度、偵查機關並不是那麼「準確」「正確」的。
歐洲幾乎是廢死的「洲」
我們還在應報的層級。以眼還眼,一命還一命,司法實務的走向終會偏向其一:
「寧可錯殺,不錯放。或寧可錯放,不錯殺。」台灣目前是前者,廢死的國家是後者。
我們不是防衛國家濫權的心理。而是希望國家能使用其強制力滿足「個人」之報復心理。
其實我們有更多的冤獄、誤判。乃為了寧錯殺不錯放。
這是不是偉大的儒家統治術帶來的苦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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