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909/687773/
依我學了幾個月半吊子的刑訴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 (緊急拘捕事由) 第一項 第三款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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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立法應該就是為了避免 無照的小朋友 騎著不甚熟練的機車 跑給警察追 結果出了車禍
(微罪、執法的比例原則)
但如果執法人員腦中可以如此補完:
所以他認為警方追車不是他違規,而是懷疑他是「犯罪嫌疑人」
這條立法就變得毫無意義,只要「見警就逃、非奸即盜」。便不可能存在有 僅僅是無照違規的這種
"心證"
亦即:每個我都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你又還沒被我攔下來 怎麼認明你是一年以下?
我就是要追捕到你,才能證明你是否是一年以下
那就沒有該條後段 發生的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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