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們是想融入本土社會、所謂第一社會的一群,
有一個想法是,參考ROC刑法27條 中止 準中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7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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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白話點說是:某個犯罪,在結果
(例如台島語文覆滅或博物館化以前)出現以前,
在犯罪的結果還沒完成以前,你的自主意識讓你去阻止結果的發生。減或免刑。
或你努力去做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但結果的不發生,跟你的努力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仍把你當作"中止"看待。(依舊肯定你與我們一起努力的避免台島語語文的消失,你我都盡力了,
但如果台島語文只屬於下等人使用,那有什麼意義呢?終極的目標是所有語言實質地位的平等
我:白話的解釋:如果你們認可本島的語言文化,它是必須保存;值得保存,也願意奉獻一份心力,
那就去學一種台島語言,並去傳承它、發揚它、鼓勵它,那自然而然你就成為(至少被視為)第一社會的一份子。
這是在你覺得妳的父祖輩或49那批人所帶來的華語文、所實施的國語教育,確實對本島語文的生存,產生惡劣及毀滅性的影響之前提下。然後自主抱著這種心態去接受並學習本島語言文化,經過這個歷程,我相信任何人都可以得到接納跟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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